深圳完善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fā)放辦法 杰出人才獎勵補貼600萬元
      2022-04-06 07:30
      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深圳完善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fā)放辦法 杰出人才獎勵補貼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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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4月6日訊(深圳特區(qū)報記者 莊瑞玉)記者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yǎng)引進政策,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發(fā)放工作,日前我市三部門聯(lián)合修訂完善了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fā)放辦法,并于近日開始實施。

      杰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近日,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建設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fā)放辦法的通知》。

      根據(jù)新修訂的辦法,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 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tǒng)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獎勵補貼的發(fā)放標準是否有變化?獎勵補貼標準與原來一樣,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2016年3月23日后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fā)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一次。

      所創(chuàng)企業(yè)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不算全職工作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獎勵補貼發(fā)放條件沒變化,但對全職工作等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

      1.申請人在深圳全職工作。申請人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或補申報,下同),因政策原因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除外。

      2.申請人及配偶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指各類帶有政策優(yōu)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3.申請人及配偶未享受過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請人屬于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的,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與市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非因履行深圳全職工作需要,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在市外領取勞務報酬高于深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收入的;在深圳創(chuàng)業(yè)的人才,所創(chuàng)企業(yè)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的;非全職工作的其他情形。

      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fā)放

      獎勵補貼的發(fā)放方式也發(fā)生變化。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fā)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fā)放1次,每次發(fā)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shù)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shù)不滿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fā)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獎勵補貼應當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后提出。

      工作經費應當在獲得杰出人才認定后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杰出人才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新辦法明確,申請獎勵補貼的任期年度內,申請人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超過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獎勵補貼不予發(fā)放。

      [編輯:鄭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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