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槌!福田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判決案件
      2021-01-17 10:10
      來源: 深圳商報

      第一槌!福田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判決案件

      人工智能朗讀: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1月17日訊(深圳商報記者 馬小晗)2021年1月1日起,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正式實施。

      近日,一起適用《民法典》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敲響了福田法院適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是朋友。2019年4月,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四次向被告共轉了19萬元。

      隨后,被告出具《借條》稱,為做生意之故,今向原告借款9萬元,借期15天,沒有利息,于2019年5月1日還清。如未還清,愿按月利率1.5%計逾期利息。

      5天后,被告向原告退回多收的1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還。原告催債無果后,遂訴至福田法院。

      審理查明:

      福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當庭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相互印證,足以形成證據鏈證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萬元。被告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原告有權訴請被告支付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日起,按月息1.5%計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為21015元(9萬元×1.5%÷30天×467天),此后利息按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支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9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015元(暫計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以9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編輯: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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