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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高空拋物,不輕易“連坐”更有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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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高空拋物,不輕易“連坐”更有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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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作為民法典分編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點關注了高空拋物問題,就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死傷嚴重事件頻發(fā)的現(xiàn)象作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日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作為民法典分編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點關注了高空拋物問題,就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死傷嚴重事件頻發(fā)的現(xiàn)象作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這些新增的規(guī)定有很多亮點。比如,“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边@意味著當你從窗口隨手扔出一包垃圾時,不管有沒有給他人構成傷害,都已經構成違法。

      據(jù)媒體報道,不久前,某地一小區(qū)發(fā)生一起菜刀從陽臺墜落地面事件,當眾鄰居對當事住戶進行指責時,該住戶的反應是,“又沒傷到人,有什么大驚小怪的?”事實上這恐怕也是很多人的認知誤區(qū)。明確高空拋物或墜物屬違法行為,才能為一些人的“大驚小怪”論畫上句號。

      更引人關注的是,草案著力解決“連坐”困境,擬確定“前置調查程序”,“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shù)囊?guī)定。

      相比以往,這是一種力度很大的修正。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找不到拋物者,全樓業(yè)主共同賠償”。

      關于“連坐”,很多深圳人可能還記得,2006年,南山區(qū)向南小學一名四年級學生在放學途中,被好來居大廈墜落的一塊玻璃砸中頭部,后經搶救無效身亡。4年后,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好來居大廈北側的73名業(yè)主每戶補償4000元,總計29.6萬元。

      正如業(yè)內人士所說,“一人得病,全樓吃藥”,讓無辜業(yè)主擔責,有違法律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再說,由于“連坐”往往只是民事賠償,造成有關故意或過失傷人者的刑法責任被架空,弱化了法律該有的威懾力,增加了侵害人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對執(zhí)法機關而言,由于有可能加害人集體給予補償?shù)呢熑味档讬C制存在,也容易淡化執(zhí)法意識,對于找出具體侵害人動力不足,從而難以杜絕和稀泥的傾向。

      今天,監(jiān)控設施及技術比以往更為發(fā)達,確定“前置調查程序”,避免“全樓買單”就是基于這一前提。有人進一步建議,將調查主體從“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機關”,避免產生推諉扯皮現(xiàn)象。所有這些,都是保障“頭頂上的安全”的一種進步。

      此外,加大懲處力度,仍是防止高空拋物的必要選項。比如,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高空拋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拋物人員的刑事責任。在新加坡,政府對高空墜物采取了嚴格的處罰標準。2014年3月,一名45歲男子因從三樓扔下兩把椅子被新加坡法庭判決入獄5個月。若高空墜物造成路人傷亡,除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須按照刑法另行處置——高空拋物形同故意傷害,我們也應通過有力懲處使之進一步成為民眾的法律常識。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wǎng)編輯: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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